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
(相关资料图)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
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
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
的规定,我们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,对深圳证券
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《关于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(公司部关注函〔2023〕第 301 号)中问题二、问题三(2)、
的关注函》
问题四(1),进行了认真核查,现发表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照洲公司、新照公司估值的合理性问题
核实过程:1、查阅评估机构工作底稿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
告;2、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、新照公司员工等进行沟通交流,核实
相关假设的合理性。3、查阅新照公司及照洲投资财务报表、审计报
告;4、查阅东莞证券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;5、向公司高级管理人
员了解本次股权收购情况。
经核实,独立董事认为:新照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,是因其预期
收益能很好的预测,其持有的惠常高速东莞段预期流金流较好,因此
相对于投资成本形成了较高增值。照洲投资持有新照公司 35%的股权,
由于其不开展其他业务,收入、利润数据无法预测,因而不适用收益
法,而其资产负责较清晰,故选用资产基础法,其增值较高的原因是
由于新照公司增值高。本次评估合理审慎,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
的情形。
二、关于大额分红对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及具体情况
核实程序:1、查阅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;2、审阅照洲投资
分红决议等文件;3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、沟通,了解相关安排
的合理性;4、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、财务审慎性调查
报告。
独立董事意见:1、本次分红是在评估基准日后做出,不影响照
洲投资和新照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;2、本次照洲投资的大
额分红,不影响新照公司未来现金流,故对新照公司估值无影响,但
由于大额分红直接减少照洲投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,相应调减照洲
投资股权成交价格,符合市场惯例,不影响股权成交价格的公允、合
理性。
三、关于照洲投资股权及对应分红权、新照公司 35%股权及对
应分红权质押及关联关系的意见
核实程序:1、查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;2、审阅鸿
发集团与华兴银行签署融资计划合同、质押合同等文件;3、与公司
管理层进行交流、沟通,了解股权解押过程的风险点及合理性;4、
查阅鸿发集团工商信息,查阅鸿发集团、简坚辉征信报告;5、排查
公司董监高、持股 5%股东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。
独立董事意见:1、照洲投资股权及对应分红权、新照公司 35%
股权及对应分红权质押给华兴银行,皆因鸿发集团发行的“华兴银行
-广东鸿发集团 2020 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”。2、公司
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管、持股 5%以上股东与鸿
发集团、简坚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。
独立董事:刘恒、李 希元、辛宇、吴向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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